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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据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征求《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强化市民生活分类意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作准备。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草拟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一、公开发表印发的累计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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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征求《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强化市民生活分类意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我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作准备。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草拟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建议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一、公开发表印发的累计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

二、体现意见的方式:(一)来信请寄至: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处(南京市湛江路65号)南京市城市管理局2019年11月15日《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2019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强化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增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确保生态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融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保护环境、投入、搜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限于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之为生活垃圾,是所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获取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作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法律原则)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展、全民参予、城乡专责、协同管理、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采行减量化措施和实施分类投入、分类搜集运输、分类处理的方式逐步构建生活垃圾源头的减量化、处理的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前进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最重要内容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确保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创建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问题生活垃圾管理中的根本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的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的组织、协商、指导和监督。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废气和危害垃圾的处理。住房确保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敦促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生活垃圾分类科学知识划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教学内容,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中等活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重复使用利用管理工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的公益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与自然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分工,协同作好生活垃圾管理的涉及工作。第七条(垃圾处理收费)本市按照谁产生、谁收费,多废气多收费、较少废气较少收费,混合垃圾多收费、分类垃圾较少收费的原则,逐步创建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制订。

第八条(总量掌控)本市实施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掌控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拒绝,融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订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掌控计划。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区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掌控计划,实施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科技运用)本市反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本市反对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分类投入、就地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于。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强化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宣传教育,将宣传教育经费划入年度预算,强化公众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意识,提倡绿色生活方式。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制订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涉及部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相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创建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对外开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宣传教育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该持续积极开展对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科学知识,并对违背生活垃圾管理的不道德展开舆论监督。第十一条(滋扰检举)任何单位和个人找到有违背本条例的不道德,都有权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滋扰检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专项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编成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具体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编成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该征询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区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组织制订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牵涉到设施建设的,划入控制性详尽规划。第十三条(规划用地)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将生活垃圾搜集、储存、服务公司、运输、处理与利用设施用地划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划入市、区规划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不得私自闲置或者转变用途。

第十四条(设施建设)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行计划,专责建设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搜集、储存、服务公司、运输、处理与利用等设施。前进建设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危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理利用产业园区,园区内基础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该资源共享分享。本市所在高等院校、新建大型集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该按照拒绝配备餐厨废弃物、果蔬菜皮等有机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专责已竣工并具备条件的集贸市场、餐馆配备果蔬菜皮以备就地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建设许可)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编成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划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设施建设指标。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该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施建设征询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设施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该按照标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该还包括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方位和功能,并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时设计、实时建设、实时竣工验收、实时交付使用,建设费用划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在销售场所审批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方位、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约中指明。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该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环保拒绝)生活垃圾分类搜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应该合乎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行密封、渗沥液处置、防臭、防渗、防尘、以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建设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设施,应该依法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确认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应该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设置和标识应该符合国家、省、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第十八条(搜集容器配备拒绝)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配备,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配备;(二)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由产权单位或者用于单位负责管理配备;(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由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配备;(四)已辟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首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配备,改版确保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五)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的配备,应该符合生活垃圾定点定点集中于投入的功能,逐步增加搜集容器的集中摆放。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涉及部门制订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转变用途容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重开、闲置、拆毁或扩建生活垃圾服务公司、搜集、储存、运输、处理和利用设施或者转变其用途。确需重开、闲置、拆毁、扩建或转变其用途的,应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修复、补建或者获取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

第三章源头保护环境第二十条(一般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创建涵括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工作机制,涉及职能部门应该制订实施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的配套性文件和标准,引领单位和个人实行生活垃圾保护环境。租车、餐饮、酒店、餐馆、商场等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发挥协会引领起到,敦促企业自律,大力继续执行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分类涉及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到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的践行者和示范者。第二十一条(生产废弃物源头保护环境)企业应该遵从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不易重复使用、不易报废、不易水解、有毒有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较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包装物保护环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纸盒应该节约使用纸盒原材料,增加纸盒性废弃物的产生。对列为国家强迫重复使用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不予标示或解释,并遵守重复使用义务。

电商和物流服务单位应该自由选择可循环再造、可重复使用的租车包装材料。希望生产者、销售者和物流服务单位积极开展租车纸盒的逆向重复使用,对租车包装物循环利用。餐饮仓储经营者应该用于可降解环保餐盒或适配餐盒。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不得主动、使用权获取塑料购物袋,推展用于菜篮子、布袋子。

第二十三条(绿色办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用于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的组织团体实施绿色办公,优先订购可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办公用品,推展无纸化办公。第二十四条(容许用于重复使用用品)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应该使用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不得向消费者免费获取重复使用用品,通过环保提醒、价格优惠等措施,希望消费者增加用于或者不用于重复使用消费品。第二十五条(净菜上市、文明用餐)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该强化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餐馆的管理,大力实行净菜散装上市、洁净农副产品简装入城。

提倡文明用餐,餐饮经营者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餐的显眼标志,在服务过程中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第二十六条(旧物互相交换)希望社区、学校引领居民、学生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儿童玩具、教材、学习用品等物品,通过捐献、募捐、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第四章分类投入第二十七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指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织物类等适合重复使用和可循环再行利用的生活垃圾;(二)危害垃圾,指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置灯管、丢弃药品、废置杀虫剂(容器)、废置油漆(容器)、废水银产品等所含对人体身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不存在必要或者潜在危害物质的生活垃圾;(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荒废的剩菜、剩饭、果蔬、瓜果皮核、腐肉、蛋壳、过期食品、花坛绿植、中药药渣等生活垃圾;(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危害垃圾、厨余垃圾和餐厨废弃物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发布,分类指南应该还包括生活垃圾的明确分类目录及投入规范等内容,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动调整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获取多种形式的便利查找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精确分类投入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责任主体。

单位和个人应该将生活垃圾分别投入到适当的搜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废置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劲或者必须合并再行处置的大件垃圾,应该投入至管理责任人登录的搜集场所,或者购票再生资源重复使用经营者上门搜集。

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获取服务的活动中荒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该投入到可回收搜集容器,体积较小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拒绝不予投入搜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将生活垃圾必要交付给搜集、运输单位的,应该合乎本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第二十九条(专项垃圾分类投入)本市对下列垃圾实施专项分流,不得混进生活垃圾投入:(一)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该分开投入;(二)集贸市场、餐馆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应该分开投入;(三)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该分开投入;(四)园林绿化水土保持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绿化垃圾应该分开投入。

第三十条(定点定点分类投入)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点定点分类投入制度。第三十一条(住宅区辅助分类制度)本市实施住宅区生活垃圾辅助分类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召募志愿者或者向第三方出售服务等方式,在居住区成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对居(村)民分类投入不道德不予指导,适当时对并未按分类拒绝投入的生活垃圾不予辅助服务公司。

希望居住区分类管理责任人决定生活垃圾服务公司员展开辅助分类。第三十二条(分类管理责任人)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并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或生产经营区域,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产权单位与用于单位有具体誓约的,从其誓约;(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为管理责任人,管理部门实行出售公共服务的,明确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四)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展览、文艺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为责任人;(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认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责任人。第三十三条(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遵守下列义务:(一)在责任区范围内积极开展涉及科学知识宣传,动员和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入生活垃圾;(二)维持生活垃圾搜集容器完好无损、干净,经常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严重不足的,及时修理、替换、清除或者补设;(三)告诉生活垃圾的投入时间、地点、方式,登录大件垃圾、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搜集场所;(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搜集、运输;(五)创建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如期上载至市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六)对不合乎分类投入拒绝的不道德不予劝说,对不听得劝说的,应该及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七)及时阻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不道德;(八)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四条(再生资源投入)希望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单位创建信息化平台,获取重复使用网点方位、重复使用种类、交易价格、购票电话等信息,便利市民交售可回收资源。

希望单位和个人设置再生资源分类重复使用设施或为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单位设置再生资源分类重复使用设施获取便捷。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物业管理涉及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行为规范划入住宅小区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约时,应该誓约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拒绝以及标准。实施清理保洁公共卫生外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该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拒绝划入清理保洁服务合约,并监督保洁员实行。第五章分类搜集、运输与处理第三十六条(一般规定)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搜集、分类运输,禁令将已分类投入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运输。第三十七条(定点搜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搜集、运输:(一)可回收物定期搜集,运输至资源重复使用中心或再生资源重复使用利用单位。

(二)危害垃圾定期搜集,按照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掌控标准,运输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的储存点。(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定点搜集,分别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第三十八条(专项垃圾分流)餐厨废弃物、集贸市场和餐馆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该分开搜集并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第三十九条(未分类垃圾处理)未分类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置:(一)单位交付给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搜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其新的服务公司,逼不服务公司的,搜集、运输单位应该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二)城乡居住区分类管理责任人交付给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标准的,搜集、运输单位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涉及部门应该拒绝分类管理责任人敦促居于(村)民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十条(收运处理资格)专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该依法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搜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镇应该与通过政府订购等方式确认的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签定搜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理服务协议。区人民政府可以创建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搜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委托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搜集和运输。

第四十一条(收运规范)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应该遵从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类别、作业时间等,配有符合要求的搜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二)分类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便灌入、弃置、遗撒、堆满;(三)经过转运站运输的生活垃圾不应密封存放在,存放在时间不得多达二十四小时;(四)作业车辆应该标明显著的分类搜集、运输标志,并维持功能完好无损、外观干净;(五)清扫作业场地,维持生活垃圾搜集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六)创建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下落、分类质量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订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按照拒绝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将信息传输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九)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四十二条(处理循环利用)生活垃圾应该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可回收物应该展开服务公司,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展开利用处理,增进再造产品必要转入商品流通领域;(二)危害垃圾实施强制性重复使用,应该交由经核准的危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展开无害化处理;(三)厨余垃圾应该通过生物处置技术展开无害化处理或研发资源化利用产品;(四)其他垃圾应该服务公司、拆除,并展开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展开烧毁或者公共卫生填平。餐厨废弃物、集贸市场和餐馆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利用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自行就地处理)希望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融合本村环卫设施布局设置小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使用生物肥料等技术以备处理本村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农作物茎叶等有机易腐垃圾。第四十四条(处理技术评估)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应该上报涉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技术论证;并未展开技术论证或者论证不合格的,不得用于。

第四十五条(处理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遵从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备处理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者人员;(二)创建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上报数据、报表等;(三)按照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展开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避免周边环境污染;(四)创建环境信息公开发表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表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废气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五)制订应急方案,应付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六)按照拒绝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第四十六条(歇业歇业规定)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在誓约服务期内,不得私自歇业、歇业。

确需歇业、歇业的,应该提早六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人。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服务企业无法长时间作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的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搜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第六章教育引导与社会参予第四十七条(单位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保护环境与分类的宣传与动员工作,敦促单位工作人员分类投入生活垃圾。第四十八条(文明票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公共卫生单位、公共卫生社区(村)等公共卫生创建活动,机关事业单位杰出评选活动应该将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和分类的实行情况划入票选标准。

第四十九条(志愿者服务)反对志愿者服务的组织和志愿者在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理活动中充分发挥宣传、指导、监督等方面的起到。第五十条(奖励制度)本市实施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奖励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该对在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不含志愿者)、分类管理责任人给与表扬和奖励。

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制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扬、分数等方式,希望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保护环境和分类。第五十一条(市场参予)市人民政府应该制订适当政策措施通过授权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政府出售服务等方式,希望社会资本参予生活垃圾管理,提升生活垃圾管理的市场化水平。

第五十二条(生态补偿制度)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必须横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应该遵循谁获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横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向采纳生活垃圾的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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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制订。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视学制度)教育、卫健、旅游、交通、国资、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应该的组织前进系统内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和分类工作,将赴任情况划入本系统视学指标。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联席会议办公室应该创建和完备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总量掌控和分类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遵守生活垃圾源头保护环境、总量掌控和分类工作职责的情况划入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管理绩效视学体系,并定期发布视学结果。

第五十四条(信用管理制度)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信用管理制度:(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创建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展开年度评价,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审批,并作为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招标的重要依据;(二)市住房确保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职责的情况划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级考核、奖励或惩戒的重要依据;(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该划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的组织或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方式从信用信息系统中去除本次违法记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行制订。

第五十五条(网格信息系统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房产等部门创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信用信息监管。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活动应该划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六条(社会监督员制度)本市实施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表选派,有权转入生活垃圾搜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理解生活垃圾处理情况以及集中于运输设施、终端处置设施运营等情况,查询环境监测涉及数据,涉及单位应该因应。社会监督员找到问题的,应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对系统处置情况。

第五十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遵守下列职责:(一)创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投入、搜集、运输、处理等不道德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发布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时可以向涉及单位驻监督员;(二)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创建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人员工作的协商因应机制,定期通报情况;(三)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咨询指导电话,联合的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四)创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搜集、汇总、分析涉及信息,定期发布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情况以及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处理单位目录;(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创建生活垃圾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应急或者类似情况下生活垃圾投入、搜集、运输、处理工作的长时间展开;(六)创建并发布检举滋扰渠道,依法处理违背生活垃圾管理的不道德;(七)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转致规定)违背本条例规定的不道德,法律、法规有数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行政责任)违背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源头保护环境法律责任)餐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场所经营者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主动、使用权向消费者获取塑料购物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经营者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消费者免费获取重复使用用品的,由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者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并未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不剩菜标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分类投入责任)个人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未按规定投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未按规定投入生活垃圾,交付给搜集、运输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合乎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专项垃圾投入责任)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惩处:(一)将餐厨废弃物混进其他生活垃圾投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将集贸市场、餐馆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混进其他生活垃圾投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将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混进生活垃圾投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将园林绿化水土保持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园林绿化垃圾混进生活垃圾投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不道德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并未配备、修理、替换、补设生活垃圾搜集容器的;(二)并未公告生活垃圾的投入时间、地点、方式,未指定大件垃圾、装饰翻新产生的建筑垃圾搜集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搜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城乡居住区分类管理责任人违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归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修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搜集运输单位责任)生活垃圾搜集、运输单位违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惩处:(一)将分类交付给的生活垃圾混合搜集、运输的,责令修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并未按规定运输至登录场所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并未密封存放在转运站,或者存放在时间多达二十四小时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并未在车辆标明生活垃圾类别标明,维持车辆密封和干净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并未创建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六)并未制订应急方案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七)予以表示同意私自暂停搜集、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处理单位责任)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背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惩处:(一)并未按规定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水、废渣、粉尘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并未创建生活垃圾处置台账,记录涉及信息数据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并未制订应急方案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不修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并未按拒绝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未创建环境信息公开发表制度并审批涉及信息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予以表示同意私自歇业、歇业的,责令限期修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术语说明)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瓦解和荒废食用油脂等;(二)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和拆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翻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第六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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